第二片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各级人大代表受理造民和众有关事处理办法

来源:陆丰人大 2021-03-16 字体: | |

第一条 为规范镇(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各级人大代表有序受理选民和群众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民和群众可以向大代表反映陆丰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题、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参加联系日的人大代表为受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如遇多名人大代表联合参加的,应当确定受理事项责任人。

第四条 对于选民和群众反映的事项,能够即时答复或经咨询后可以即时答复的问题,代表应当尽可能当场答复。

第五条 对不能即时答复的事项,由联络站工作人员进行记录、整理、汇总、分类,根据反映事项的内容,按职权范围分别转交处理。

第六条 属于镇(街道)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镇(街道)人大转交同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代表,抄送镇(街道)人大。

第七条 属于陆丰市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镇(街道)人大报陆丰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转交同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代表,报镇(街道)人大,并抄送陆丰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第八条 属于汕尾市级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陆丰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报汕尾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转交同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九条 属于汕尾市级以上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陆丰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报汕尾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转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处理。

第十条 对于群众比较集中和关注度比较高的题,可以代表小组调研,视察等方式作进一步的了解,也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联合听取意见,督促有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第十一条 代表可以将群众反映的有关向题整理成为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提交,也可以在下次人代会会议期间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出。

第十二条 联络站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等事项,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

第十三条 对于选民和群众反映事项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代表或者联络站应当及时向反映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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