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村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来源:陆丰人大 2021-03-17 字体: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镇人大代表的作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人大代表议案是指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者五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镇人民大会提出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处理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

(一)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三)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章  交办

第五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进行交办。

人大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应由镇人大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镇人大主席团在收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自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向镇人大主席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镇人大主席团对退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重新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七条 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镇人大主席团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提出具体情况及资料,并负责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镇人大代表议案后,应召开镇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办理方案,并报镇人大主席团备案。

承办单位对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如实向镇人大主席团、人大代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时,应主动向镇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将代表议案和建议交所属部门或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负责答复镇人大代表。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可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

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

对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结后,应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代表。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议案的答复,应由镇长审核签发。对建议、批评、意见处理的答复,应经分管镇长签发。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答复文件要注重质量,按规定格式书写,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精炼,要针对人大代表意见逐条答复,并附《代表议案和建议办复意见征询表》。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办复意见征询表应寄给领衔代表。答复文件应同时抄送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应从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向人大代表、镇人大主席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累计不能超过六个月。对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特别要求办理。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五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征询镇人大代表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意见。人大代表对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镇人大主席团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应及时了解情况,重新答复人大代表;

(三)需有关机构、组织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有关机构、组织联系,有关机构、组织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四)不能解决的,要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重新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收到人大代表意见后一个月内完成。重新答复的文件要同时抄送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可就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镇人大代表对有关机构、组织进行视察和检查,镇人大代表有权对机构、组织负责人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文件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镇人大主席团和镇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报批评:

(一)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办理工作的;

(二)遗失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文本的;

(三)不按办理程序办理,不按规定要求答复的;

(四)久拖不办、贻误工作,或者推诿责任、草率应付,情节严重的。对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镇人大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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